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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三)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四)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六)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对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保证量值准确。(七)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八)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九)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第六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集市主办者免费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第八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二)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五)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但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六)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七)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八)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五)强化信用监管,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发现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租赁期满的,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集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是指可以通过伪造、变造、篡改计量数据或者改造计量器具导致显示数值与实际量值不一致的计量器具。本办法所称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测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现行《办法》由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制定发布,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条款修正。《办法》规定了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集市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检定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罚则。《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推动全国集贸市场内计量行为、计量器具管理逐步趋于规范。
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办,由入场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三、《办法》对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目的是有利于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也为消费者维权时查询经营者信息提供有效途径。
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特别强调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集市主办者处理经营者计量作弊行为提供依据。
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
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五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六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对纠纷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及相关配合义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四、《办法》对于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经营者应当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
三是明确经营者作为计量器具的使用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是针对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要求。
五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法》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集贸市场内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行《办法》对集贸市场内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此次修订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明确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二是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罚款上限由一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三是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四是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五是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办法》对于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提出了哪些新的管理思路?
一是首次将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引入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集市主办者可发挥诚信计量作用,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二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免费统一为经营者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通过集约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为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实施智慧监管提供支撑,有效提升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效能。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