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计量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etrology,缩写为:GDAM。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东省计量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及经营服务部门和计量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和组织会员及广大计量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围绕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和服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检测、生产、经营机构和计量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东省计量事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接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三)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为企业计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计量法规、标准等相关资料,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安全保证、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实验室、计量公正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监督,促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计量校准标准化、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与计量、检验检测相关联的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及培训。

(六)建立并维护广东计量互联网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最新计量信息交流和开展电子商务。

(七)开展各种计量、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和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八)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资料,推广典型经验,协助出版有关计量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资料。

(九)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行业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等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计量事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意为推动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协助开展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八)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监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公示宣告作废。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的行为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三)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监事、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设置、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议授予荣誉会长;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秘书长(聘任制)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 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秘书长为专职,设副秘书长若干,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设立各专业分部。

第三十一条 为使协会工作有延续性,本协会授予荣誉会长若干。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免;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批准;

(五)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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